浅谈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
2017-06-07 16:00
浅谈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自身的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通过两高来限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既然是税法的规定,我们别无选择,只有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充分税前列支,又能减少纳税调整呢?我们能否可以从中找到一点最佳比例关系?针对此问题,我们做如下分析:
假设当年的营业收入为A,实际的业务招待费为B,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B和5‰A的较小者,可以看出,当60%B = 5‰A时,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税负最低。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B=8.33‰A,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举个例子,假定2015年企业营业收入A=2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5‰=10万元,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发生可以为B=2000×8.3‰=16.7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在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纳税调增40-10=30万元,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为30×25%=7.5万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实际业务招待费超过收入8.3‰限额时税负要高,最高可以达到25%,相反,实际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收入8.3‰时,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60%的限额,税负只有10%。当然,如果从企业长远利益来看,由于新增的业务招待费对企业带动的未来增加值(如利润增长)大于其目前带来的额外税负的话,多花费也是值得的!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自身的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通过两高来限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既然是税法的规定,我们别无选择,只有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充分税前列支,又能减少纳税调整呢?我们能否可以从中找到一点最佳比例关系?针对此问题,我们做如下分析:
假设当年的营业收入为A,实际的业务招待费为B,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B和5‰A的较小者,可以看出,当60%B = 5‰A时,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税负最低。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B=8.33‰A,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举个例子,假定2015年企业营业收入A=2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5‰=10万元,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发生可以为B=2000×8.3‰=16.7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在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纳税调增40-10=30万元,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为30×25%=7.5万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实际业务招待费超过收入8.3‰限额时税负要高,最高可以达到25%,相反,实际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收入8.3‰时,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60%的限额,税负只有10%。当然,如果从企业长远利益来看,由于新增的业务招待费对企业带动的未来增加值(如利润增长)大于其目前带来的额外税负的话,多花费也是值得的!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科云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