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收到的住宿费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吗?
2017-05-17 16:00
营改增后,收到的住宿费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是有条件的哦。科云学堂(www.keyunxuetang.com)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并未包含“住宿服务”,也就是说,住宿费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但认真研读条文,对于以下情况,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住宿费主要是:
1、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2、福利性质的住宿费,比如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
3、个人的住宿消费;
4、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5、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是有条件的哦。科云学堂(www.keyunxuetang.com)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并未包含“住宿服务”,也就是说,住宿费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但认真研读条文,对于以下情况,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住宿费主要是:
1、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2、福利性质的住宿费,比如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
3、个人的住宿消费;
4、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5、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
因此,营改增后,收到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是完全可以进项抵扣。实务中,一定要注意是符合条件的住宿发票。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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