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来源:网络财税综合资讯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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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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